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434號聲 請 人 興政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天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