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757號聲 請 人 普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克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克諺發本票裁定,惟因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