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2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635號聲 請 人 普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潘家聖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5 年8 月2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金額,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允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