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3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893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蔡宗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NGUYEN QUOC VIET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本票1紙,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在臺北市,到期日未載,詎於105 年5月26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票載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QUOC VIET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出之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為東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則背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 紙,無背書之記載,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