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6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169號抗 告 人 賀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抗 告 人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洪自明、高全隆是否有同狀提出抗告之意?如是,應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