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6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659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何忠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傅家森、潘銘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利息起算日之基準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