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6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752號聲 請 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王水宗、王蔡雪貞、王立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究係「王永宗」還是「王水宗」請陳明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