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840號聲 請 人 林詠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品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金品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