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1號聲 請 人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Bank) 法定代理人 胡靜萍(Jessica Hu) 非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劉揚浩律師、鄭雅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