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257號聲 請 人 普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少鋒、何千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陳報僅聲請為票據提示,請陳明(數字)日期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