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456號抗 告 人 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千里眼世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漢瑋 抗 告 人 范心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54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