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647號聲 請 人 林冠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