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11號聲 請 人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淺井邦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羅實業有限公司、洪椿程、徐立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發票人為「索」羅實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