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聲 請 人 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用事件,業經鈞院101年度訴字第1965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98元,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再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相對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定代理人,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本院於105年12月19日(發文日期)通知 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該通知業於105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23146871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