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68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翁誼珊 相 對 人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念慈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閣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