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逾期罰款金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上 訴 人 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拉朋(MACHEANG, SURAPOL) 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郭志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12號請求給付工程逾期罰款金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7萬4,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3萬0,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