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5號原 告 冠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俊璋 訴訟代理人 伍徹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參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伍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