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40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蘇怡文律師 陳麗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Mecanoo Archi tecten B .V . 參加聲請人即原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240 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