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孫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0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田美娟律師 複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陳東斌 王念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萬零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 柒佰肆拾萬伍仟元...」;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萬零伍佰元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萬伍仟元預供擔保,...」。 原判決第2頁第25、28行、第3頁第20、31行、第8頁第14行、第9頁第29行、第10頁第1行、第13頁第2-3行關於「...2740萬05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740萬5000元...」。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