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穎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