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83號上 訴 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益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383 號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1,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