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幸男(即仟航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宜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84,1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