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幸男(即仟航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北宜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原宜欣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12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