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63號聲 請 人 黃台芬即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下稱台灣世界展望會)之董事長,依民國104年9月17日主管機關委託會計師至台灣世界展望會實地輔導紀錄表,因該會之捐助章程第20條及第21條有關預決算提報主管機關核備期間較現行法令為早,經董事會參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 ) 審查社會福利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3點後,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福部同意,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台灣世界展望會新、舊捐助章程、105年1月8日第17屆第8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衛福部105年2月17日部授家字第1050000947號函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台灣世界展望會捐助章程第20條及第21條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 │ │ 原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 │第20條│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年│ │ │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 │ │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21條│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辦理│ │ │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監察人│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監察人│ │ │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 │ │管機關核備。 │管機關核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