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20號原 告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宇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被 告 台鴻速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郁新(原名:曾毓靖) 被 告 劉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說明被告曾郁新、劉建廷共同侵權行為之具體事實為何;被告應補提證據證明被告抗辯曾告知原告本件運送之風險為如遇大陸海關查扣即會遭沒入一情。書狀繕本均應於庭期前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