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大公照明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晴 訴訟代理人 林于晴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鷥媛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涵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大涵學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謝阿珠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趙子澄律師 邱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