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32號聲 請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造船股份 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代 理 人 丁榮聰律師 相 對 人 賴比瑞亞商開隆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賴比瑞 亞商開隆航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堅 上列當事人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六四九七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面額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之兆豐商業銀行港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或同面額之兆豐商業銀行港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 號民事判決,命聲請人提供擔保,准予假執行。然前揭假執行所提存之兆豐銀行港都分行無記名轉讓定期存單(C002358、D001909、E005247、E005246)即將屆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