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 告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被 告 嘉鴻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泰安 訴訟代理人 鄭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9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原告是否有依系爭合約交付T.A.F.國家實驗室檢驗報告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