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 告 孫大程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孫陳思苓 被 告 孫啟元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不得以實體圖書、電磁紀錄等方式發行、出版「醜陋的傳教士」著作內容,亦不得於實體商店、網際網路、郵購等通路販售,及以舉辦新書發表會、捐贈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傳達、散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聲明之內容,以十四號字體、半版篇幅即寬二十六公分、長三十五點五公分,登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A13 版一日。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3 項關於「刻意扭曲事實,用各種謊言、造謠抹黑、慫動和偏激不堪之文字」部分嗣經刪除等情(見本院卷㈢第274 頁反面),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所為之事實更正,依首揭規定,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為基督教牧師,被告係原告之哥哥。被告為下列行為,侵害原告名譽,爰提起訴訟為本件請求: ㈠被告於民國104 年7 月起,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散發毀謗原告之言論至臺灣、日本、美國各地教會和福音機構,如包括以LINE傳送給財團法人孫大程佈道大會基金會董事羅敏慧23篇不實陳述(詳如本院105 年度司北調字第105 號卷,下稱司北調卷,第14至62頁,摘要如附表一)(下合稱發函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請求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請求登報道歉。 ㈡被告針對原告撰寫「醜陋的傳教士」一書(下稱系爭書籍),於104 年11月18日由香港商郭良蕙新事業有限公司出版,並於PCHOME、博客來、三民網路書店等網路通路刊登販售網頁,亦在金石堂書店、誠品書店、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等實體書店販賣。被告於系爭書籍封面以形態扭曲之人物醜化原告,於內容簡介中述及「決意將我所認知的特定傳教士,林林總總,枝枝節節,公諸於世」等語,並於內文撰擬如附表二所載之不實內容,侵害原告名譽。且被告於系爭書籍出版後之104 年11月20日在「中國時報A13 版」刊登近半頁廣告,於104 年11月21日10時30分在紀州庵文學森林館,舉行系爭書籍發表記者招待會,利用媒體擴大毀謗(下合稱出書行為),使原告名譽侵害甚鉅,請求賠償慰撫金400 萬元,並請求被告排除侵害、登報道歉。 ㈢原告就被告上開㈡侵權行為,前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於104 年12月15日以104 年度智全字第6 號裁定准許原告供擔保後,被告於本案訴訟確定前,不得以實體圖書、電磁紀錄等方式發行、出版系爭書籍,亦不得於實體商店、網際網路、郵購等通路販售,及以舉辦新書發表會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傳達、散布之一定行為。原告供擔保後為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104 年12月22日北院木104 司執全洪字第822 號執行命令,命被告依上開裁定主文履行。詎被告竟違反上開裁定及執行命令,繼續在網路、實體書店販賣系爭書籍,甚因此遭處以怠金,仍繼續在網路、實體書店販賣系爭書籍(下合稱違反命令行為),致原告名譽蒙受損害,請求賠償慰撫金50萬元。 ㈣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排除侵害,並共賠償原告慰撫金500 萬元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將附件道歉聲明以相同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等語。 ㈤並聲明:⒈被告不得以實體圖書、電磁紀錄等方式發行、出版「醜陋的傳教士」著作內容,亦不得於實體商店、網際網路、郵購等通路販售,及以舉辦新書發表會、捐贈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傳達、散布。⒉被告應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聲明之內容,以14號字體、半版篇幅即寬26公分、長35.5公分,登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A13 版1 日。⒋第2 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固有發函、出書、違反命令之行為,惟此等行為並未侵害原告名譽。原告為基督教之神職人員,對其道德要求應高於一般人,且原告自稱曾在世界各國舉辦無數次佈道大會,於國際間頗負盛名,其應受更高道德標準檢驗。而兩造母親郭良蕙於98年返回臺灣定居至其過世,期間均係被告奉養及臺、港兩地來回照護,原告甚至連母親病重住進加護病房,猶且不回臺探望,何來事母至孝之有?被告所表言論均為被告生活經驗及與原告兄弟間之實際感受,被告所為言論係出於公益而非僅涉及私德,被告係為維持基督教牧師之廉潔性,進而排除不適任之牧師,而提出合理評論。是原告主張被告言論構成誹謗,應屬有誤。 ㈡發函行為之內容均出自系爭書籍,並非不同內容,不得能認係不同侵權行為態樣,而應與出書行為一併觀察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被告違反執行行為,亦非不同侵權行為,且被告已受怠金之處罰,原告不能就此主張侵權行為。又系爭書籍之經銷商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面將本書下架全面回收,被告並無繼續在網路、實體書店販賣之情事。 ㈢因此,被告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而不構成侵權行為。縱認侵權行為成立,原告實非國際上享有盛名之牧師,亦非如其所述事母至孝、公直正義之形象,則其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500 萬元顯然過鉅(定暫時狀態處分擔保金額僅為10萬元),且無刊登報紙作為回復名譽處分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104 年7 月起,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散發相關信函至臺灣、日本、美國各地教會和福音機構,包括以LINE傳送如司北調卷第16至42頁所示內容予財團法人孫大程佈道大會基金會董事羅敏慧。 ㈡被告為系爭書籍作者。該書內容即針對原告所寫。該書由郭良蕙新事業有限公司出版,在臺灣由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並於博客來網路書店、三民網路書局、PCHOME等網路販售,於金石堂書店、誠品書店、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等實體書店販賣。另被告於104 年11月20日於中國時報A13 版刊登系爭書籍新書發表會廣告,於104 年11月21日10時30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紀州庵舉行該書新書發表會。 ㈢原告以香港商郭良蕙新事業有限公司、被告為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全字第6 號裁定「聲請人(即原告)以10萬元供擔保後,相對人(即被告)孫啟元於本案訴訟確定前,不得以實體圖書、電磁紀錄等方式發行、出版『醜陋的傳教士』著作內容,亦不得於實體商店、網際網路、郵購等通路販售,及以舉辦新書發表會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傳達、散布」確定,並經本院於104 年12月22日核發北院木104 司執全洪字第822 號執行命令,命被告履行之。 ㈣被告於104 年12月23日收受上開執行命令,未依執行命令內容履行,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822 號裁定(司法事務官裁定)處被告怠金3 萬元,被告不服提出異議,經本院以105 年度事聲字第86號廢棄司法事務官裁定,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抗字第1244號廢棄本院裁定,並駁回被告於原法院之異議,被告不服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抗字第590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四、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發函、出書、違反命令之行為,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被告不得為如聲明⒈之行為,並請求賠償500 萬元及於中國時報登載道歉聲明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㈠被告發函、出書、違反命令之行為,是否侵害原告名譽而負侵權行為責任?㈡如原告侵害被告之名譽,原告如前之請求,是否必要且適當?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發函、出書、違反命令行為,是否侵害原告名譽而負侵權行為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又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條、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被告發函行為 ⑴稽之被告發函行為之內容(詳見司北調卷第14至62頁,摘要如附表一),其中提及「原告不准其母親看病」、「對母親財產太有興趣而忽略如何醫治母親病痛」、「趁母親病重時,要母親簽字過戶產權」、「原告對昏迷不醒的父親不聞不問、無動於衷,並表示不會去看父親,也不會去簽字」、「原告強制父親受洗」、「原告強勢要求將母親於美國洛杉磯所擁有之產權轉移給原告」、「原告刻意不願盡孝道」、「原告表示『覺得媽媽錢太多,房地產也太多,錢應該都給我,起碼拿出來給我作為佈道用,房子應該過戶給我,甚至應該過戶給我的兒子,媽媽還有價值連城的寶藏還沒有拿出來,還有多許房地產沒有被發現,還有無數的現金被哥哥騙取或盜用,所以我要逼死哥哥,讓他下地獄,然後將所有的錢財房產統統變成我的囊中物』」、「母親,卻被原告害死了」、「原告對自己的母親進行魔鬼式的文化大革命!他對自己的母親遮遮掩掩進行魔鬼式的焚書坑儒」、「原告不惜踩著母親的頭頂往上攀,即使在母親過世以後繼續踐踏母親的遺體,口沒遮攔,張揚賣弄,黑言誑語」、「母親的大體被原告騙走了」、「原告隨便找一個地方葬了」等陳述,此部分言論顯係指控原告不孝順,且罔顧父母生病、存亡,甚利用母親、覬覦母親財產,並草葬母親,屬負面之言論,其中提及「原告冷血,像一尾毒蛇,常常隱藏在草叢爬行,慢慢看準獵物吞食。你打著神的旗幟,搖旗吶喊,發號施令」、「原告附在教堂之上吃食牧師們辛苦耕耘的現成豐收果實,運用『孫大程佈道大會』名義在發號施令,原告可能已經迷失了,因為原告已經被魔鬼纏身,獨裁、貪婪、憤怒、囂張,目空一切」、「原告不死心,以為人多好辦事,不惜繼續編造,騙騙騙。是不是教徒說謊行騙或者行惡,只要當晚禱告懺悔,得到神的原諒之後,第二天即可以繼續行騙行惡?以為理所當然?覺得心安理得?這段時間,原告就是如法泡製,如出一轍,說些自以為是真理的胡言亂語」等陳述,則指摘原告有說謊、利用其宗教信仰為惡等行為,亦為負面之言論,而被告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方式,散布上開言論於多數人,已足使原告之名譽在社會上產生負面之評價。 ⑵證人詹淑嫻證稱:我自幼認識被告,約認識30年,我和原告是近3 、4 年才見過面。郭良蕙前2 次住院是由我照顧,因為當時郭良蕙的2 個兒子都不在,最後一次住院後,由原告所聘請之看護張玲芳照顧,原告和其妻也會照顧,我會至醫院看看,但沒有直接照顧,因為家屬都回來了。郭良蕙過世之後,葬禮由原告負責安排,原告有準備基督教的墓園,惟郭良蕙被安葬在被告決定之金寶山。郭良蕙本就不喜歡看醫生,郭良蕙認為生病只要禱告即可,不是因為原告或被告關係,而是因為信仰,至於是否有受到原告間接影響我就不確定。兩造父親與外勞、臺灣看護同住,被告每週都會去看父親,我每週會去2 、3 次,但我沒有看過原告或是其妻去看父親,但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去,只是我沒有看過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63 至268 頁反面)。觀諸與被告熟識之證人詹淑嫻證詞,未能證實原告有何禁止父母就醫、治療等不孝行為,亦未可認原告利用母親、覬覦母親財產或草葬母親之行為。又觀以證人陳政雄證稱:原告是非常虔誠的基督徒,他在全世界傳揚福音。郭良蕙治喪委員會原準備墓園在陽明山的陽明天境,是基督教墓園,非常漂亮,絕非被告所說65萬、很偏僻的地方。郭良蕙生病期間有請看護照顧,原告每年也會回臺照顧郭良蕙,原告回來會看他父親好幾次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6至79頁);證人王玉賓證稱:原告信仰是按照聖經的教導,大家絕對不會說他是巫師,而是牧師。而原告在全世界佈道,非常忙,但只要有空就會回臺灣看郭良蕙,原告之妻也常常幫忙,原告及其妻很孝順。因為郭良蕙的經濟狀況很好,大部分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是她自己付費。郭良蕙不喜歡去醫院是因為常常一次去要檢查很多,但是並沒有拒絕,因此她生病的時候我勸她去她就去了,她只是拒絕去振興還有不喜歡做驗血、X 光等檢查,因為多年來她都在宏恩醫院。被告所述原告假藉神的旨意不讓郭良蕙就醫、未盡到孝心照顧父母、害死母親等情,絕非事實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9至81頁反面),難認原告有何被告所指利用宗教、不孝敬其父母、禁止母親就醫,或利用母親、覬覦母親財產、草葬母親等行為。再參之證人單錦鑄證稱:當時我負責郭良蕙的葬禮,辦這場葬禮認識兩造,在此之前不認識郭良蕙及兩造,但我知道原告,因為原告是很有名的佈道家。郭良蕙過世後,遺體由我們處理,醫院的太平間管制很嚴格,經被告同意後,原告始簽名領出遺體。而郭良蕙的葬禮是由原告負責安排處理,還開了治喪委員會,我陪原告去找他父親報告,當時被告也在,郭良蕙是基督徒,故當時由教會來做追思禮拜。郭良蕙最後安葬金寶山,因為被告非常堅持葬在金寶山,不知道被告為何堅持,可能是因為金寶山比較有名,但原本選的陽明山的天境墓園地點很好,也很有名,是純教會的墓園,很多名人葬於此,天境墓園的價位很貴,5 坪大概就要將近300 萬,天境老闆對於牧師傳道者的家人給予折扣,故給原告折扣,好像是240 、250 萬(見本院卷㈡第81頁反面至84頁),可見原告並無被告所謂騙走母親遺體、草葬母親之事實。是綜上所述,被告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且卷內證據資料,亦不足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內容為真實,故被告發函行為,已侵害原告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已堪認定。 ⒋被告出書行為、違反命令行為 觀之系爭書籍內容(摘要如附表二,如編號⒐以外,詳如後述),其內容顯係指控原告不孝順,且罔顧父母生病、存亡,甚利用母親、覬覦母親財產,草葬母親,此外亦指摘原告有說謊、利用其宗教信仰為惡等行為,均屬負面之言論。而被告將此部分言論撰寫為書籍後於市面上流通,並於中國時報刊登廣告、召開發表會等,使多數人得以閱聽,足使原告之名譽在社會上產生負面之評價。觀諸卷內事證,不足認定被告指摘原告有何罔顧父母生病、存亡,甚利用母親、覬覦母親財產,並草葬母親,且說謊、利用其宗教信仰等行為。被告並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且依卷內證據資料,亦不足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撰述之該部分內容為真實,故被告出書行為,已侵害原告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甚明。另原告固主張附表二編號⒐之封面、封底、內頁照片扭曲醜化影射原告乙節,惟觀之封面照片(見司北調卷第63、64頁)係身著西裝、以油畫繪面部、面露微笑之人,未能見其清晰雙目,尚難認定該人物圖影射原告,雖書名載有「醜陋的傳教士」,惟尚不足認定被告以封面照片扭曲醜化原告乙節,且原告未指明封底、內頁照片究為何照片,卷內資料就此部分亦付之闕如,故就附表二編號⒐部分尚難認定妨害原告名譽。至被告違反命令行為,業經處以怠金,且此一行為屬出書行為之延續,自難再評價為另一侵權行為,併此敘明。⒌綜上所述,被告未能證明該言論內容為真實或經合理查證後確信其為真實,故被告之發函行為、出書行為侵害原告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應堪認定。被告前開所辯,並不足採。 ㈡如原告侵害被告之名譽,原告如前之請求,是否必要且適當? ⒈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又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加害人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行為,倘僅係其主觀上認為適當,仍難認已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院仍得依被害人之請求,命加害人為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屬必要之處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該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格權。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目的洵屬正當。而法院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 號解釋理由書)。 ⒉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文句散見在系爭書籍中,已難獨立分割,系爭書籍於104 年出版,雖業經裁定不得發行、出版、販售系爭書籍等行為,被告仍違反之,且系爭書籍因未收到出版社任何通知,故未下架,現仍於市面中流通等節,有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2 月6 日聯合營字第005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215 頁),是系爭書籍仍侵害原告名譽權,則原告主張被告不得以實體圖書、電磁紀錄等方式發行、出版系爭書籍,亦不得於實體商店、網際網路、郵購等通路販售,及以舉辦新書發表會、捐贈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傳達、散布,為有理由。 ⒊被告以發函行為至臺灣、日本、美國各地教會和福音機構,並撰寫系爭書籍於市面上流通、登報廣告及召開發表會,侵害原告之名譽且被告未能舉證其所述為真實或已盡其查證義務等,此等侵權行為對於原告之名譽權之影響實屬重大,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正當。茲審酌兩造為兄弟關係,原告為基督教牧師,被告為作家,及本件被告所撰書籍言論所指述之情節,涉及原告與父母間關係及其於宗教信仰及職業上之作為、被告散布該等內容之對象或方式、致原告名譽所受損害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60萬元為適當。 ⒋被告前揭發函行為、出書行為,足以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且被告以發函行為散布言論至臺灣、日本、美國各地教會和福音機構,而系爭書籍亦流通市面,被告甚於中國時報A13 版刊登約半版篇幅廣告並召開發表會,致多數人得以閱讀,對原告之名譽已為重大之侵害,本院斟酌原告受侵害之情節,徵以請求刊登之報紙、版面即與被告當初刊登新書發表會廣告相同之情,認原告請求被告於中國時報A13 版刊登約半版篇幅道歉聲明1 日,於回復原告之名譽而言,應屬必要。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5 年1 月31日起(見司北調卷第113 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被告不得以實體圖書、電磁紀錄等方式發行、出版「醜陋的傳教士」著作內容,亦不得於實體商店、網際網路、郵購等通路販售,及以舉辦新書發表會、捐贈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傳達、散布;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萬元及利息,並請求被告將如附件所示道歉聲明之內容,以14號字體、半版篇幅即寬26公分、長35.5公分,登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A13 版1 日,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關於本判決主文第2 項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郭瀞憶 附件: ┌────────────────────────────┐ │ 道歉聲明 │ │道歉人孫啟元於民國104 年7 月起,陸續散發毀謗孫大程牧師之│ │各種信函數十件至臺灣、日本、美國各地教會,及於104 年11月│ │18日出版「醜陋的傳教士」乙書1,000 本,於104 年11月21日舉│ │行新書發表記者招待會,毀謗身為基督教神職人員(牧師)孫大│ │程牧師,破壞其名譽及污辱其基督教信仰。道歉人孫啟元相關言│ │行、信函、著作均對孫大程牧師造成莫大困擾與傷害,茲為回復│ │孫大程牧師名譽,特此鄭重道歉。 │ │ 道歉人:孫啟元 │ └────────────────────────────┘ 附表一: ┌────────────────────────────┐ │第一篇:住得安心嗎? │ │孫大程…極不平衡,不但不准母親再去看病,…立母親,他羞辱│ │淑嫻,他日後更變本加厲,他繼續我行我素,想盡方法監視胞兄│ │和母親互動的一舉一動。孫大程可能從來沒有想到要如何醫治母│ │親的病痛,也可能只會對母親的財產太有興趣因而忽略想到要如│ │何醫治母親的病痛。我倒想問問孫大程,既然孫大程到處都能夠│ │看見鬼魂,那麼,在他自己居住的地方看到過鬼魂沒有?孫大程│ │,你趁母親病重的時候,趕回台北,要母親簽字過戶產權,你真│ │的會住得安心嗎? │ ├────────────────────────────┤ │第二篇:對得起父母嗎? │ │父親…進加護病房,昏迷不醒。…孫大程人在台北卻對昏迷不醒│ │的父親不聞不問、無動於衷,即請霍姐想辦法打電話到母親的住│ │處找到了孫大程,告知孫大程:「父親狀況危急,直系親屬必須│ │立刻到醫院簽字緊急授權醫生想盡辦法治療父親。」 │ │孫大程聽了不但不表示從命,居然憤憤而言:「我不會去看父親│ │,也不會去簽字。」 │ ├────────────────────────────┤ │第三篇:強制父親受洗? │ │孫大程為什麼急著做出必須非得要強制父親受洗的動作?…又為│ │什麼非得要急忙登報公諸天下?…是一向不擇手段?還是為名?│ │還是為了利? │ ├────────────────────────────┤ │第四篇:咆哮!咆哮!財迷心竅! │ │父親給你的信函裡所提出,將會痛心地贊同我於七月三十一日起│ │將尋求世界各地教會,請教友們給說法。…你冷血,像一尾毒蛇│ │,常常隱藏在草叢爬行,慢慢看準獵物吞食。你打著神的旗幟,│ │搖旗吶喊,發號施令。 │ ├────────────────────────────┤ │第五篇:放下屠刀吧! │ │你像魔鬼上身似的辱罵…大程:…找回手足之情?但願一切Happ│ │y Ending。啟元…大程:…我想你對我完全不了解,我是一個對│ │於金錢毫無興趣的人…我問心無愧,死而無憾。…你答應我而並│ │未做到的要還給我相關媽媽購置與整理墓園約台幣2200萬的一半│ │,也就是台幣1100萬,造成我一直在借債度日中,但是我從來沒│ │有怨恨你。 │ ├────────────────────────────┤ │第六篇:信我才能得救! │ │他的妻子陳思苓把一份藥物化驗報告丟在我面前:「我找過台大│ │醫生化驗過,藥物具有副作用,你想讓媽媽早點死呀!…迷信也│ │可以說已經是一種宗教。孫大程藉著宗教長期標榜了個人崇拜,│ │身邊自然有篤信他的信徒,認為他神聖,認為他不可侵犯,信徒│ │會為他赴湯蹈火,信徒會為他搖旗吶喊。 │ ├────────────────────────────┤ │第七篇:這都是神的指示嗎? │ │他的房間陰森黯淡,…信奉的是道教…孫大程的樣子就像是一副│ │得意外露,以眼角睥睨斜視別人,會讓人看? 極不順眼,會認為│ │他好像不可一世、自命不凡、狂妄到極點,會遭忌受害。…他只│ │好背著母親和家人念神學,直至撰寫畢業論文,母親才知道。 │ ├────────────────────────────┤ │第八篇:貪字得個貧!知恥近乎勇! │ │母親的長期看護芳芳傷心的哭了…孫大程和妻子陳思苓…一路在│ │支付芳芳每個月台幣一萬五千元,作為探聽我和母親的對話、以│ │及監視住宅裡面有沒有被我盜竊的任何物件。 │ ├────────────────────────────┤ │第九篇:媽媽的精神糧食都是我給的! │ │孫大程左手扶著碗口,右手握著筷子暗暗地朝著母親指指點點,│ │一邊睥睨、一邊撇著嘴角低聲說:「老人就是這個樣子!」嘲笑│ │裡帶? 鄙視。…孫大程又以強勢要求再將母親自己於美國洛杉磯│ │居住地597 San Marino Ave San Marino CA 91108所擁有的產權│ │也轉移給孫大程的兒子…他刻意不願盡孝道。 │ ├────────────────────────────┤ │第十篇:原來我才是家裡的長子! │ │我想起孫大程,他不准母親看醫生,他不准我安排母親去任何醫│ │院醫治,除了經過他祈禱的藥物一律不准吃,…孫大程,你為什│ │麼一直在欺負我?原來我才是真正的長子! │ ├────────────────────────────┤ │第十一篇:你想把母親釘死在醫院? │ │原文如下:「本人郭良蕙兩年多以來接受宏恩綜合醫院及蔡蕙瑩│ │醫師的醫療服務,往後若有任何突發事件,本人指定送宏恩綜合│ │醫院醫治,不再轉到任何其他醫院。授權人郭良蕙2013年5月8日│ │」…我直覺母親被動簽名,或者就是被迫簽名,孫大程假借神的│ │意旨想在三言兩語裡面,把母親釘死在宏恩醫院,不讓母親有任│ │何機會就醫,…孫大程…由美國一再不斷打電話到宏恩醫院掛號│ │處…,他氣極敗壞,語無倫次,謾罵詛咒,一而再三發出魔鬼的│ │咆哮:要控告我把母親轉了醫院!要我不得好死!要我下地獄!│ ├────────────────────────────┤ │第十二篇:他怎麼會這麼笨? │ │聽說即使身邊的忠言逆耳你也不肯聽從,你決定一味拖延,你決│ │心一味孤行。我無所適從,才決定開始寫這五十篇『母親逝世兩│ │周年回憶錄』。其實,我也並不願意打擊你。 │ ├────────────────────────────┤ │第十三篇:請都站出來……! │ │孫大程語氣低沉…「我覺得媽媽的錢太多,房地產也太多,錢應│ │該都給我,起碼拿出來給我作為佈道用,房子應該過戶給我,甚│ │至應該過戶給我的兒子,我認為媽媽還有價值連城的寶藏還沒有│ │拿出來,還有多許房地產沒有被發現,還有無數的現金被哥哥騙│ │取或盜用,所以我要逼死哥哥,讓他下地獄,然後將所有的錢財│ │房產統統變成我的囊中物。」…即使母親生前也都告訴過你不要│ │再傳道, │ ├────────────────────────────┤ │第十四篇:母親卻被你害死了! │ │母親,卻被你害死了。孫大程,你究竟是用什麼心態在對待自己│ │的母親和父親?你究竟是以什麼心態在傳教? │ ├────────────────────────────┤ │第十五篇:唔--,我是靈恩派! │ │有一天,我問孫大程。「唔--,我是靈恩派!」…據說有些靈恩│ │派的聚會更狂熱,人會倒地抽筋、人會狂喊狂笑、人會滿嘴胡言│ │亂語、人甚至會昏迷,總之,千奇百怪的狂熱現象都可能出現。│ │…想起了基督教福音宣教會,雖然不能相提並論,卻有雷同點:│ │信徒對其愛護擁戴,永遠深信不疑。孫大程的信徒,也都會一致│ │認為他是被非基督徒的長兄在惡意抹黑栽贓,因為他的長兄並非│ │我族類。孫大程,你已經不斷附在教堂之上吃食牧師們辛苦耕耘│ │的現成豐收果實,你已經不斷巧思運用「孫大程佈道大會」的名│ │義在發號施令,你可能已經分不清楚方向,你可能已經迷失了方│ │向,因為你已經被魔鬼纏身,獨裁、貪婪、憤怒、囂張,目空一│ │切。 │ ├────────────────────────────┤ │第十六篇:這個騙局能夠自圓其說嗎? │ │孫大程面對記者,大放厥詞,睜眼說瞎話,…他不顧一切在洗刷│ │自己母親偉大的所作所為!他對自己的母親進行魔鬼式的文化大│ │革命!他對自己的母親遮遮掩掩進行魔鬼式的焚書坑儒!… │ ├────────────────────────────┤ │第十七篇:母親的筆,永遠不會停! │ │孫大程…為了標榜自以為頭上還在頂著的基督光環,為了還要掙│ │扎延續自己在基督教範疇裡面自以為是的所謂榮耀,孫大程不惜│ │踩著母親的頭頂往上攀,即使在母親過世以後繼續踐踏母親的遺│ │體,口沒遮攔,張揚賣弄,黑言誑語。 │ ├────────────────────────────┤ │第十八篇:你視若無睹,將母親棄如敝履! │ │你又能夠告訴我究竟是哪一天母親生氣的大聲要你滾出去?…你│ │視若無睹,將母親棄如敝履, │ ├────────────────────────────┤ │第十九篇:就在我的身後,你一直在操盤! │ │母親棄如敝履,甚至在母親彌留和嚥下最後一口氣當時也都避而│ │不見的孫大程,終於帶著他的妻子陳思苓,赫然出現在振興醫院│ │,旁邊還率領著殯葬車和工人,絲毫沒有丁點母親離世的憂傷表│ │情,臉上盡是霸氣,他振振有詞向? 明仁主任興師問罪,誓言非│ │得要把母親的遺體帶走不可,只差沒有示威遊行舉牌宣示主權。│ ├────────────────────────────┤ │第二十篇:他原形畢露,逐漸真相大白了! │ │民國一百○二年(2013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時分,母親的大│ │體就是這樣被他騙走了。…其實孫大程一開始就決定要把母親草│ │草了結,草草收場。…孫大程完全在非法操縱所謂的治喪委員會│ │,包括主任委員宋胡桂貞女士。 │ ├────────────────────────────┤ │第二十一篇:你想把媽媽隨便找個地方埋葬就算數? │ │「你怎麼可以把媽媽說葬就葬,隨便找一個地方葬了就算數?」│ │…路邊的四坪草地,圍牆外面是個小斜坡,心想:棺木安置以後│ │,頭頂著牆,腳已經挨到人行步道邊。 │ ├────────────────────────────┤ │第二十二篇:唉!我怎麼跟治喪委員會交代? │ │成立片面的治喪委員會。…總有十二三個人聚集一堂,由他們臉│ │上所帶著喜悅表情,看來似乎都以為我是來參予、來認同、來共│ │襄盛舉、來感謝他們…,對呀!怎麼能把媽媽隨便就葬在荒山上│ │?…天境那片墓園是基督教墓園,青草綠地,黃昏還可以看夕陽│ │,我相信媽媽最喜歡,我特別選了靠路邊一塊將近四坪大的地方│ │,是很貴的地方,我講了半天才答應我六十五萬,而且還是特價│ │…他一廂情願想要把母親葬在台幣六十五萬的天境不到四坪的地│ │方,匪夷所思。 │ ├────────────────────────────┤ │第二十三篇:非得要順我者生,逆我者……? │ │「台幣六十五萬,我已經全部付給天境了…。」孫大程不死心,│ │以為人多好辦事,不惜繼續編造,騙騙騙。 │ │我真的在懷疑,是不是每每教徒說謊行騙或者行惡,只要當晚禱│ │告懺悔,得到神的原諒之後,第二天即可以繼續行騙行惡?以為│ │理所當然?覺得心安理得?這段時間,我總認為孫大程就是這樣│ │,如法泡製,如出一轍,說些自以為是真理的胡言亂語。 │ └────────────────────────────┘ 附表二: ┌──┬──────────────────────┬──────────┐ │編號│ 內 容 │ 出 處 │ ├──┼──────────────────────┼──────────┤ │⒈ │「弟弟會是以巫師自居的傳教士」 │第14頁 │ ├──┼──────────────────────┼──────────┤ │⒉ │「我的弟弟…他…顛倒是非自我天人交戰、不分青│第115頁 │ │ │紅皂白排除異己、附身魔鬼、有如巫師。他自視為│ │ │ │神…他已經歇斯底里」 │ │ ├──┼──────────────────────┼──────────┤ │⒊ │「弟弟變臉成為陌生人,眉頭緊鎖,面無血色,殺│第209頁 │ │ │氣騰騰…」 │ │ ├──┼──────────────────────┼──────────┤ │⒋ │「他像一隻張牙舞爪的魔鬼…」 │第491頁 │ ├──┼──────────────────────┼──────────┤ │⒌ │「孫大程…你已經有魔鬼附身了!」 │第516頁 │ ├──┼──────────────────────┼──────────┤ │⒍ │「孫大程…已經被魔鬼纏身,獨裁、貪婪、憤怒、│第566 至567 頁 │ │ │囂張,而又目空一切」 │ │ ├──┼──────────────────────┼──────────┤ │⒎ │「孫大程…成為永遠在算計別人的貪得無厭的魔鬼│第649 至650 頁 │ │ │,而且身邊擠滿來看熱鬧的大小魔鬼……」 │ │ ├──┼──────────────────────┼──────────┤ │⒏ │「孫大程佈道大會辦事處的地址在濟南路三段九號│第621頁 │ │ │六樓,屋外立有斗大的招牌,招牌是代表他正在與│ │ │ │神平起共坐。假藉著神的名義,他更不斷附在一些│ │ │ │教堂之上,吃食牧師們辛苦耕耘的現成豐收果實」│ │ ├──┼──────────────────────┼──────────┤ │⒐ │該書封面、封底及內頁人物照片均扭曲醜化影射原│封面、封底、內頁 │ │ │告本人。 │ │ ├──┼──────────────────────┼──────────┤ │⒑ │「媽媽離世了,弟弟鬆了一口氣…弟弟不必再像以│第323 至324 頁 │ │ │往一樣,躲著媽媽…弟弟不必再像以往一樣,不准│ │ │ │媽媽到醫院看病」 │ │ ├──┼──────────────────────┼──────────┤ │⒒ │「孫大程出現在台北這段日子…不但不准媽媽再去│第429頁 │ │ │看病…」 │ │ ├──┼──────────────────────┼──────────┤ │⒓ │「孫大程從此不准媽媽看醫生…」 │第503頁 │ ├──┼──────────────────────┼──────────┤ │⒔ │「孫大程…就是不准媽媽看醫生…孫大程假借神的│第505頁 │ │ │旨意…不讓她有任何機會就醫…媽媽在等死」 │ │ ├──┼──────────────────────┼──────────┤ │⒕ │「孫大程…就是不准媽媽看醫生…」 │第509 至510 頁 │ ├──┼──────────────────────┼──────────┤ │⒖ │「孫大程…媽媽,卻被你害死了」 │第557頁 │ ├──┼──────────────────────┼──────────┤ │⒗ │「媽媽卻被無知而又自大的身為傳教士的弟弟害死│第390頁 │ │ │了」 │ │ ├──┼──────────────────────┼──────────┤ │⒘ │「媽媽,卻被你害死了」 │第508頁 │ ├──┼──────────────────────┼──────────┤ │⒙ │「孝順?……媽媽卻被你害死了!」 │第547頁 │ ├──┼──────────────────────┼──────────┤ │⒚ │「孫大程…在媽媽過世以後繼續踐踏她的遺體…黑│第582 、588 頁 │ │ │言誑語」 │ │ ├──┼──────────────────────┼──────────┤ │⒛ │「他對自己的媽媽,進行魔鬼式的文化大革命!他│第570 、578 、580 、│ │ │對自己的媽媽,作出遮遮掩掩及進行魔鬼式的焚書│588 頁 │ │ │坑儒」 │ │ ├──┼──────────────────────┼──────────┤ │ │「孫大程…要以臺幣六十五萬元買下陽明山天境墓│第648頁 │ │ │園偏僻角落不到四坪的地方,硬性規定要把媽媽留│ │ │ │在人跡罕至、查無人煙的山坡」 │ │ ├──┼──────────────────────┼──────────┤ │ │「把媽媽草草埋葬在臺灣」 │第647頁 │ ├──┼──────────────────────┼──────────┤ │ │「一心要把媽媽撇在荒山野嶺」 │第653頁 │ ├──┼──────────────────────┼──────────┤ │ │重覆7 次稱「原告為母親買的墓地是『臺幣六十五│第625 、626 、631 、│ │ │萬元』」 │636 、648 頁 │ ├──┼──────────────────────┼──────────┤ │ │「媽媽的大體就是這樣被他偷走了」 │第606頁 │ ├──┼──────────────────────┼──────────┤ │ │「媽媽的大體是幾天之前才被孫大程以不誠實的手│第638頁 │ │ │段騙到這裡來」 │ │ ├──┼──────────────────────┼──────────┤ │ │「之後是瞻仰遺容。媽媽只有一身白聖袍。平日頭│第642 至643 頁 │ │ │頂戴著的假髮,鼻樑經常架著的太陽眼鏡,胸前掛│ │ │ │的項鍊,耳際戴的耳環,手腕上的手鐲,手指上的│ │ │ │戒指,什麼都沒有了。孫大程剝奪媽媽的一切權益│ │ │ │,臨行之前也不准媽媽打扮」 │ │ ├──┼──────────────────────┼──────────┤ │ │「剝奪媽媽擁有的一切,再快速收割血汗淚!」 │第646頁 │ ├──┼──────────────────────┼──────────┤ │ │「為什麼急著非要強制父親受洗?為名?為利?」│第435頁 │ ├──┼──────────────────────┼──────────┤ │ │「孫大程為什麼急著要做出必須非得要強制父親受│第439頁 │ │ │洗的動作?……急忙登報公諸天下?是想大張旗鼓│ │ │ │?是在老謀深算?是一向不擇手段?是為名?還是│ │ │ │為利?」 │ │ ├──┼──────────────────────┼──────────┤ │ │「孫大程,你究竟是以什麼心態在傳教?為什麼急│第440頁 │ │ │著做出必須非得要強制父親受洗的動作……老謀深│ │ │ │算?不擇手段?為名?還是為利?」 │ │ ├──┼──────────────────────┼──────────┤ │ │「孫大程由電話裡知悉父親在加護病房不省人事,│第432 至433 頁 │ │ │…即關閉手機電源,置之不理…無動於衷…霍姊…│ │ │ │打電話…告知孫大程…立刻到醫院簽字…」 │ │ ├──┼──────────────────────┼──────────┤ │ │「父親…告訴過你…有關你的大哥給你的信函與處│第534頁 │ │ │理條件,我全部看過,並且非常認同他的處理。…│ │ │ │如果是因為你…造成延誤處理。我將會痛心地贊同│ │ │ │你的大哥於七月三十一日起,將尋求世界各地的教│ │ │ │會,請教友們給說法」 │ │ ├──┼──────────────────────┼──────────┤ │ │「我彷彿還聽得見魔鬼的咆哮。當時就在宏恩醫院│第526頁 │ │ │…孫大程感覺大勢已去…他氣極敗壞,語無倫次,│ │ │ │謾罵詛咒,一而再、再而三‧發出魔鬼的咆哮:要│ │ │ │控告我幫媽媽轉醫院!要我不得好死!要我下地獄│ │ │ │!」 │ │ ├──┼──────────────────────┼──────────┤ │ │「五月十一日,你(原告)於美國獲悉媽媽轉院,│第596頁 │ │ │即一再不斷打電話到宏恩醫院…氣極敗壞,語無倫│ │ │ │次,謾罵詛咒,一而再三發出魔鬼的咆哮,要控告│ │ │ │我幫媽媽轉了醫院!要我不得好死!要我下地獄!│ │ │ │」 │ │ ├──┼──────────────────────┼──────────┤ │ │謊稱原告對他說「整個臺灣都會沉到海底,即使不│第560頁 │ │ │是這樣,大陸也馬上會消滅臺灣」 │ │ ├──┼──────────────────────┼──────────┤ │ │謊稱原告對他說「臺灣馬上就會沉到海底了」 │第561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