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3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于世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于路發實業有限公司、翁莉庭、于世耕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7 5號),惟于世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叁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2,934,953元),應繳裁判費叁萬壹佰零陸元( 30,1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500元)外 ,尚應補繳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29,606元【計算式:30,106-500=29,606】)。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準備書狀中請敘明何時開始向訴外人于路發實業有限公司請求款項及請求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