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 告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燕雪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柒仟肆佰參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