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3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而本件上訴聲明關於一定行為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另關於請求代位受領款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35,870 元,應徵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總計應徵裁判費為13,260元(計算式:4,500 +8,760 =13,2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