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91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姿蓉 被 告 茂升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賜河 被 告 曹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伍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保證書第7 條、約定書第20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茂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茂升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0日邀同被告林賜河、曹永茂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由渠等擔任被告茂升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被告茂升公司現在及將來對伊公司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範圍內,與被告茂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茂升公司於104 年5 月21日向原告借款2 筆,金額合計5,000,000 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09計算,借款期間自104 年5 月21日起至104 年11月21日止,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到期時清償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未按期清償,除仍應前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之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之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被告茂升公司於前揭借款期限屆至後,再與原告簽訂借款展期約定書,將借款期間展延至105 年5 月21日,並約定自展期日起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32計算(遲延時基準利率百分之2.69加碼年息百分之1.32為年息百分之4.010 )。詎前揭借款清償期屆至後,被告茂升公司僅償還本金1,164,659 元及至105 年3 月18日止之利息外,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前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借款本金3,835,34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索迄未償還,而被告林賜河、曹永茂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文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 條、第739 條、第740 條、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茂升公司既尚欠原告本金3,835,34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並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林賜河、曹永茂為被告茂升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茂升公司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3,835,341 元,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鍾子萱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借款期間 │利 息 │違 約 金 │ │ │ │ │ ├────┬─────┼─────┬────────┤ │ │ │ │ │年利率%│ 起迄日 │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 │2,000,000 │ 1,534,136│104 年5 月21│4.010 │105 年3 月│105 年3 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 │ │ 1 │ │ │日至105 年5 │ │19日起至清│19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 │ │ │ │月21日 │ │償日止 │償日止 │過6個月部分按前 │ │ │ │ │ │ │ │ │開利率20% │ ├──┼─────┼─────┼──────┼────┼─────┼─────┼────────┤ │ │3,000,000 │ 2,301,205│104 年5 月21│4.010 │105 年3 月│105 年3 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 │ │ 2 │ │ │日至105 年5 │ │19日起至清│19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 │ │ │ │月21日 │ │償日止 │償日止 │過6個月部分按前 │ │ │ │ │ │ │ │ │開利率20% │ ├──┼─────┼─────┼──────┴────┴─────┴─────┴────────┤ │合計│5,000,000 │ 3,835,34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