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1號上 訴 人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野火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