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257號原 告 威士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騰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士楷, 嗣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變更為黃金山,此有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並經黃金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㈢第93頁、第123頁),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前簽訂網站建置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被告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為 原告設計製作山東體育學院科學健身與健康促進專家平台網站(下稱系爭山東平台網站)及原告公司官方網站,原告於簽約時已給付頭款600,000元。簽約後被告提出工作進度表 ,就原告公司官方網站,預定於104年7月18日開始工作,於104年8月25日完成;就系爭山東平台網站,預定於104年7月29日開始工作,於104年10月12日完成。然建置時程一再拖 延,兩造雖另於104年10月20日簽定書面協議(下稱系爭協 議),約定104年11月5日為被告完成工作之最後期限,被告仍未於期限內提出成品,致原告無法將系爭山東平台網站提供客戶使用,公司產品亦無法如期銷售,原告遂先寄發電子郵件告知將解除合作關係,再委請律師發函通知解除契約。又被告因業務急迫需要,另分別以200,000元、人民幣200, 000元(以起訴時之匯率5.114折算,約新臺幣1,022,800元 )委託他人建置原告公司官方網站、系爭山東平台網站,故原告因被告不履行而受有增加支出網站建置費用之損害222,800元(計算式:1,022,800+200,000-1,000,000=222,800)。為此,爰依民法第503條、第259條規定及系爭協議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退還已付之款項600,000元及賠償原 告所受損害222,800元,共計822,8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2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簽定系爭合約時,原告尚未取得山東體育學院標案,因囿於未能確知是否取得標案,原告於104年7月16日以電子郵件要求被告建置網站時程須放慢;且原告分別於104年9月、10月間更換產品經理及設計師,片面更動定作之內容及需求,亦未協力提供系統演算法,要求被告忽略系統演算法,直接進行並提前完成系爭山東平台網站之建置;甚者,兩造初期已確定專案內容之資料儲存格式為Json,然遲至104年9月底,原告及其協力廠商所交付之資料儲存格式皆為http格式,顯見系爭山東平台網站未完成,非可歸責於被告。況兩造於簽約時對於工作交付並無特定期限,原告亦未就被告不能於其限內完成工作,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舉證說明,則原告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解除契約 ,即非適法。又被告已於104年11月5日已完成系爭山東平台網站並交付予原告,但因原告未交付演算法及Json數據資料,故被告於104年11月5日所交付者當然係欠缺演算法程式之系統,不可能具備系爭合約及報價單約定之完整功能,被告依系爭協議書交付之工作物,並無可歸責於被告之瑕疵。另原告未說明其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為何,亦未證明其與他人簽約開發之相關網站是否與被告承接之網站建置相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22,800元,於法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承攬契約,在工作未完成前,依民法第511條之規定,定 作人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除有民法第494條、第502條第2 項、第503條所定情形或契約另有特別訂定外,無再適用同 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之餘地。蓋承攬人於此時多已耗費 勞力、時間及費用,倘許定作人依一般債務遲延之法則解除契約,致其無法求償,對承攬人甚為不利,且非衡平之道。而關於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於約定期限完成者,除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外,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定作人亦不得解除契約。又一般情形,期限本非契約要素,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者,限於客觀性質上為期限利益行為,並經當事人約定承攬人須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參照)。至於民法第503條規定定作人顯可預見承攬人不能於限期內完成時得解除契約,僅於同法第502條第2項所定之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要素之承攬契約,方有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判決參照)。經查,兩造簽定系爭合約約定原告委託被告建構設置系爭山東平台網站及原告公司官方網站,原告於簽約時給付報酬之60%,剩餘尾款於原告測試完成時給付,係以約定完成一定工作為契約內容,系爭合約性質上應屬承攬契約。又系爭合約約定專案完成時間以建置時間表為主,而依被告提出之建置時間表之記載,就原告公司官方網站,預定於104年7月18日開始工作,於104年8月25日完成;就系爭山東平台網站,預定於104年7月29日開始工作,於104年10月12 日完成,此有系爭合約及建置時間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頁132頁、第133頁),兩造雖就網站建置訂有完成日期,惟此僅屬一般期限之約定,系爭合約內容並未特予表明被告非於上開期間內為給付,否則不足以達其契約之目的,或須於上開期間內交付,原告始得可獲得契約所定特殊利益等意旨,難認兩造約定以被告所承攬之工作需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準此,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以被告遲延交付為由,主張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解除系爭合約,於法不 合。 ㈡又本件兩造雖就系爭山東平台網站之建構是否須使用演算法,亦即是否因原告未協力提供系統演算法,被告無法依演算法製作乙節迭有爭執。惟查,兩造於104年10月20日簽訂系 爭協議書,除約定系爭山東平台網站之最後交付期限為104 年11月5日外,據證人宋德進於106年10月2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問:簽定原證二當天發生何事?可否說明?)當天我的角色是協調雙方,能夠有共識,讓專案繼續前進,當天的共識如同原證二,就是在104年11月5日前完成交付物,交付物內容含前、後台,就是不包含演算法,交付物是指山東體育學院健康促進平台之前、後台。」、「(問:為什麼你會認為不包含演算法?)因為為了讓專案能順利進行,協調雙方將山東體育學院健康促進平台之需求範疇縮小,所以不包含演算法,當天被告法代一再堅持沒有演算法,這個平台就無法如期交付,所以我協調雙方簽署協議,那就不包含演算法在104年11月5日前完成交付。」、「(問:如果假設該BMI數據是設定為每個人都24或設定為0或系 統刪除?系統上「我的數據」該欄位,如何處理?)11月5 日的交付物不含這個,就不用啊。所以我剛才說範疇縮小,不包含演算法,當天說不需要演算法,雙方都同意。」、「(問:當天被告法定代理人也有同意你的說法,在104年11 月5日同意交付不含演算法的平台嗎?)是的,但書面上是 沒有這樣寫沒錯。」;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即證人黃士楷亦證稱:「(問:當天有無同意原告交付不含演算法的前、後台網站嗎?)當天證人宋先生討論完此專案之後,我有同意在縮減原本要交付的項目的情形下,同意沒有演算法的情形下處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58頁反面、第259頁、第259頁反面),益徵兩造於104年10月20日簽訂系爭協議書,合意被告於104年11月5日交付之系爭山東平台網站之無須使用演算法。 ㈢次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度 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條所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 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兩造於104年10月20日以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須於104年11月5日交 付無使用演算法之系爭山東平台網站乙節,業如前述。而據證人林忠佐於107年3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問:被告公司有無在104年11月5日前將山東版網站內容交付原告公司?)我都是受僱於被告公司的工作,被告公司會給我壹台主機跟位置,我就會把我設計完成的程式檔案丟到這台主機上面。我有在這個日期前把威士登網站內容丟在這台主機上。」、「(問:你說的這台主機,原告公司是否可以連線看得見?)我確認是他們可以看得見的,我在那年10月2日有收到我們的PM,SK轉寄對方的來信,是壹個叫SAM,他有到這台主機上面做測試,有截圖,我確認他們在10月2 日以後就有用過這台主機。」、「(問:是否有完成這個網頁的前台及後台?)有,可以從118-119頁,118頁是前台內容頁面,裡面有FORGOT PASSWORD是忘記密碼的功能,上面 有VIDEO跟VIDEO CLIENT,這邊是視訊直播的功能,119頁是後台的功能,後台這邊可以看到ADDEDIT ADVBANNER,ADDEDCONSULET是專家功能,我有把一些基本功能作上去。」、「(提示原告106年12月26日民事準備六狀附表一)(問:右 邊被告展示內容不符要求的欄位,你製作的網站是否有這個欄位所述未完成的情況?)就我記憶,這幾個功能我都有做到,像是忘記密碼、忘記帳號、註冊畫面、浮動視窗、最新消息,我們都有設計對應的後台,會員資料庫也有設計,我們的後台基本上就是站長管理平台,在後台裡面最新消息的管理、會員帳號的管理、專家顧問的管理也都有設定上去,我們還有設計論壇直播管理平台,科普跟健身我們是用文章方式,類似BLOG部落格管理,後面還有在線客服,我們是用留言的方式管理。」、「(問:你剛說有把做的東西上傳到主機,你上傳時間為何?)從我的舊的威士登檔案來看,我最後更新的日期是104年11月5日。」、「(問:上傳的資料有哪些?)我上傳的資料有前台程式、後台的程式、資料庫的結構、資料庫的相關程式、圖檔、第三方程式元件,我會藉由後台增加測試的內容上去,讓使用者或是測試人員可以做測試。」、「(問:你做的威士登專案,需要用到演算法?)我目前設計的部分是不需要用到演算法。」、「(問:有無將程式碼上傳給原告公司?)有,傳到PM提供的那台主機。」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0頁至第17頁);復參以系爭山東平台網站之線上專家預約平台、諮詢回覆、留言、管理者後台、會員資料匯出等功能,證人林忠佐均有設計建構乙情,業據證人林忠佐證述明確,堪認被告確已於104年11月5日交付無須使用演算法之系爭山東平台網站。原告雖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山東平台網站有部分功能無法執行,未依兩造約定發生預期之結果云云,惟不論原告所指之缺失是否因網站尚未完全下載、後台資料庫未把資料內容整合到正式的版面、缺少第三方樣式檔或連接設定有誤等因素所致,此均僅係工作有無瑕疵,定作人是否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或請求償還修補費用,或於瑕疵不能修補時,依民法第494條規 定請求減少報酬之範疇,核非屬於期限內未為給付之給付遲延情事,是原告逕以被告未於期限內完成系爭山東平台網站為由,主張解除系爭合約,請求返還被告已付價金並賠償損害,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03條、第259條規定及系爭協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82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