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64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增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飛網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2264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零壹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