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41號原 告 蔡篤欣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起訴時僅繳交 裁判費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一併提出被告星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監察人田開明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