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授權出版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9號原 告 洪亞民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美商鮮網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行昌 原住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157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出版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被告謝行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 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