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44號原 告 李盈漳 被 告 林月霞 泛太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有明確訴之聲明、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並未依限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