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建契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56號原 告 丁瑞雲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廖培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