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稅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79號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江水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082,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欠9,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