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96號原 告 賴坤佐 被 告 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19 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8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