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46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鈺銘、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萬佳交通有限公司、萬里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54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不服判決上訴,並未記載對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經詢問其表示僅對被上訴人曾鈺銘、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與萬佳交通有限公司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不含對萬里交通有限公司等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陸仟柒佰玖拾元(計算式:1,701,654 -564,864 =1,136,79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