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營業稅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15號上 訴 人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江水間請求給付營業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18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