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楊淑晶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 告 陳谷蒨 美魔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元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下列虛構事實:①原告與臉書「靠北螞痢庵」粉絲團之管理者,對外表明粉絲團創設目的係為揭發被告美魔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美魔安公司)銷售產品內幕,接受網路使用者投稿,經管理者篩選內容,再轉載於「靠北螞痢庵」粉絲團頁面,侮辱、誹謗被告(下稱「靠北螞痢庵」事實)。②原告與駱鏇羽於民國103年12月某日,利 用臉書粉絲團功能,開設「瑪姬對抗瑪魔」粉絲團,招攬不滿被告之網路商家、消費者成為會員,提供會員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留言空間留言,破壞被告名譽(下稱「瑪姬對抗瑪魔」事實)。③原告以「ilovemaggie」帳號,在批踢踢 實業坊網站(下稱PTT網站)八卦版上,以「…中視前主播 與妻子販售高價黑心美容保養品,導致多人過敏毀容…」、「靠北有受害者PO的照片,真的很恐怖」等語,影射被告美魔安公司產品有瑕疵,毀損被告名譽(下稱「ilovemaggie 」事實),對原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已構成誣告,並致原告名譽權受有侵害。另被告將原告傳送予被告律師之簡訊內容,以「瑪姬找律師求和解了」為題張貼於「靠北螞痢庵」粉絲頁,侵害原告隱私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連帶於蘋果日報、 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報頭以下,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3日。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另案書狀自承臉書帳號「Maggie Yang」 為其所有,且「瑪姬對抗瑪魔」粉絲團亦係「Maggie Yang 」成立,故「Maggie Yang」所發布之貼文,依一般社會通 念應得以合理推斷係原告本人所為,足認被告係依據相當合理懷疑而提出告訴,並無虛構不實事實。又「ilovemaggie 」發表之內容,與「靠北螞痢庵」、「瑪姬對抗瑪魔」批評、攻擊內容多有相同、重複,發言語氣又相仿,且文章作者顯示為「ilovemaggie」,與原告臉書帳號「Maggie Yang」皆名為「Maggie」,被告據此懷疑而對於原告提出告訴,亦無故意虛構不實事實。另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簡訊係被告所公布,況該內容又非不實事實,自難認被告有散布不實事實於眾之情,被告當無侵害原告名譽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Maggie Yang」為原告臉書帳號,「瑪姬對抗瑪魔」粉絲 團係臉書帳號「Maggie Yang」成立,並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90號判決、原告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526號提 出之民事爭點整理狀可證(見卷㈠第89頁反面、第201頁) 。 ㈡被告前對原告提出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6532號為不起 訴處分,被告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 上聲議字第4295號駁回,被告再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聲判字第138號駁回,有上開字號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刑事裁定可證(見卷㈠第124至129、154至158頁、卷㈡第4至6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有無誣告原告,並致原告名譽權受有侵害? ⒈按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致他人名譽、信用受有損害者,係利用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之職權,以侵害他人權利,自屬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參照)。又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參照)。 ⒉「靠北螞痢庵」事實部分: 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6532號不 起訴處分書記載,告訴意旨與原告相關者為:「…㈣被告駱鏇羽、楊淑晶(即原告)共同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103年12月間某日,利用臉書社群網站建立 粉絲團之功能,以粉絲團管理員之身分,申請開設名為『瑪姬對抗瑪魔』之粉絲團,招攬不滿告訴人(即被告)等之網路商家及消費者成為粉絲團會員,並提供會員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留言空間,於103年12月30日先後由會員『Divina Sun』留言『…心得是,臉爛了毀了,還無法退款-覺得被 榨乾…』…等文字內容,破壞告訴人美魔安公司信譽、詆毀告訴人陳谷蒨名譽」、「…㈥被告楊淑晶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104年2月7日前某日,以『ilovemaggie』申請之PTT網站帳號,在PTT網站八卦版上,先以『前中視主播販售保養品,百人毀容求償無門』為標題撰寫文章,另援引臉書『靠北螞痢庵』粉絲團專頁照片、虛構消費者遭毀容之故事外,並散布指摘『…中視前主播與妻子販售高價黑心美容保養品,導致多人過敏毀容』…等文字內容,影射告訴人美魔安公司產品有瑕疵,告訴人陳谷蒨涉有詐欺及恐嚇等罪名,足以毀損告訴人等之名譽。嗣告訴人陳谷蒨經友人告知,始悉上情」(見卷㈠第125、126頁),並未包括「靠北螞痢庵」事實,至被告固另以「靠北螞痢庵」事實對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9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526號判決在卷可考(見卷㈠第84至95頁、卷㈡第22至34頁),然此究非以「靠北螞痢庵」事實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自無所謂之誣告情事。是以,原告主張被告以虛構之「靠北螞痢庵」事實誣告原告,洵非可採。 ⒊「瑪姬對抗瑪魔」事實部分: 依「瑪姬對抗瑪魔」粉絲團網頁內容(見卷㈠第41至52頁),「Maggie Yang」於103年12月29日建立了社團,同日將社團的隱私設定從不公開變成私密,從私密變成不公開,將社團名稱由「瑪姬拯救瑪魔社團」改名為「瑪姬對抗瑪魔自救社團」,再將社團名稱由「瑪姬對抗瑪魔自救社團」改名為「瑪姬對抗瑪魔社團」,足認「Maggie Yang」為「瑪姬對 抗瑪魔」粉絲團之管理者,而「Maggie Yang」為原告臉書 帳號,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據此,被告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之「瑪姬對抗瑪魔」事實,實難認係完全出於虛構,即便被告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依前說明,仍難認被告具有誣告故意,而構成誣告之侵權行為。 ⒋「ilovemaggie」事實部分: 依PTT網站網頁內容(見卷㈠第54頁),該文標題為【爆掛 】前中視主播販售保養品,百人毀容求償無門,作者為「 ilovemaggie(Maggie)」,不論由其名稱「ilovemaggie」或其後註明之(Maggie),均有原告臉書帳號「Maggie Yang」之「Maggie」字樣,另文章內容亦有「爬了苦主們成立的自力救濟靠北螞痢庵專頁」、「認真爬完靠北的文,把這件事貼上來」等語。據此,被告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之「ilovemaggie」事實,誠難認係完全出於虛構,即便被告有 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依前說明,亦難認被告具有誣告故意,而構成誣告之侵權行為。 ⒌綜上,原告主張被告以「靠北螞痢庵」事實、「瑪姬對抗瑪魔」事實、「ilovemaggie」事實誣告原告,並致原告名譽 權受有侵害,應屬無理。 ㈡被告有無將原告傳送予被告律師之簡訊內容張貼於「靠北螞痢庵」粉絲頁,並侵害原告隱私權、名譽權? ⒈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⒉原告主張:被告將原告傳送予被告律師之簡訊內容張貼於「靠北螞痢庵」粉絲頁乙節,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復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已難認定為真實。準此,原告主張被告將原告傳送予被告律師之簡訊內容,以「瑪姬找律師求和解了」為題張貼於「靠北螞痢庵」粉絲頁,侵害原告隱私權、名譽權,亦不足取。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應連帶於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報頭以下,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聲明3日,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官逸嫻 附件:道歉聲明 我等明知楊淑晶小姐並無於「靠北瑪痢庵」、「瑪姬對抗瑪魔」粉絲頁、批踢踢實業坊發表詆毀名譽及毀壞商譽之言論,竟誣指為有,且對楊淑晶小姐提起刑事告訴,並於網路公開稱此提告之事,就此造成楊淑晶小姐名譽受損乙事,我等深感愧疚。在此聲明澄清並謹向楊淑晶小姐表示鄭重歉意。 道歉人:陳谷蒨 美魔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元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