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5號上 訴 人 楊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谷蒨、美魔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聲明第3項係非因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兩者合計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