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杰有限公司、李木森、李伊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1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