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原 告 邵應仁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台塑河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成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