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 告 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榮 被 告 黃博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被告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黃博達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以下兩個庭期即民國105 年10月25日中午12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 法庭,及105 年10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黃博達應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本次所定庭期依訴訟進行程度,將辯論終結,如有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提出,有礙事件之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1 項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