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憶詩 被 告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孫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肆萬零玖佰參拾柒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0條、保證書第7 條約定,關於本契約與原告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家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閤泰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邀同被告孫念慈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孫念慈保證就被告閤泰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1億5千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嗣被告閤泰公司於104年8月2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3筆,金額合計為3,500萬元,每筆借款金額、餘欠本金、借款起訖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詎前開借款部分已經屆期,惟被告閤泰公司僅償還本金3,059,063 元,及繳付利息至104年5月30日,尚欠原告本金31,940,937元,及如附表所之利息及違約金等,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兩造為債務協商後,原告同意就附表編號1 之借款,被告閤泰公司於105年11月30日之前僅需繳付利息,惟應自105年12月30日起按月攤還本息;附表編號2、3之借款僅需繳付利息,惟於105年12月15日、106 年1月15日應一次清償全部借款,然被告閤泰公司就附表編號1 之利息僅繳交至105年4月30日,附表編號2、3之利息僅繳至105年5月30日,即未再繼續繳款,兩造間之債務協商已於105年8月31日終止,被告閤泰公司應即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孫念慈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記載略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通知函及郵件收件回執、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郵件收件回執、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債權銀行債權債務協商會議記錄、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借款展期約定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港分行105年9月9日上南港字第1050000056 號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其雖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略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惟未具體指摘原告之請求有何不實之情形,或提出足以阻卻、消滅原告債權之相關資料,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 計息本金 │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計算標準 │起迄日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 │ │ │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1 │2,500萬元 │21,940,937元│104年8月28日至│105年4月30日 │年息2.50% │自105年5月1日起 │ 自105年6月1日起至 │自105年12月1日起 │ │ │ │ │106年8月28日 │ │ │至清償日止 │ 105年11月30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2 │300萬元 │ 300萬元 │104年9月15日至│105年5月30日 │年息2.68% │自105年5月31日起│ 自105年7月1日起至 │自105年12月31日起 │ │ │ │ │105年12月15日 │ │ │至清償日止 │ 105年12月30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3 │700萬元 │ 700萬元 │104年9月15日至│105年5月30日 │年息2.68% │自105年5月31日起│ 自105年7月1日起至 │自105年12月31日起 │ │ │ │ │105年12月15日 │ │ │至清償日止 │ 105年12月30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合計│3,500萬元 │31,940,937元│ │ │ └──┴─────┴──────┴───────────────┴──────────────────────────────────────┘